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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成果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河南省交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交通及相关行业中产生,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经实践验证,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方自愿原则,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评价报告。
第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对象主要为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应用研究成果:主要指新发现、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通过科学技术知识和具体的应用途径,使之转化为应用技术的相关成果;
(二)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指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促进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方法、体系、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的理论性科技成果。
第六条申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果经实践验证或有相关科研课题做支撑;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一年及以上的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一年及以上;
(二)成果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出具科技查新报告;新材料、新产品应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能证明成果具有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等相关价值,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先进性和推广前景;
(四)相关资料齐全。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协会拒绝接受委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五)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六)有不良记录的。
第八条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的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效果;
(四)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六)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价申请;
(二)符合性审查;
(三)签订协议;
(四)成立评价委员会;
(五)开展评价;
(六)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会议评价由协会组织评价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由协会组织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评价结论应对成果的总体技术水平有结论性意见,包括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四个等级。拟评定等级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结论的成果应进行国际查新。
第四章 评价委员会
第十一条根据科学技术成果的专业类别及成果类别,协会从专家库中抽选5人及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
第十二条评价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相关领域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动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四)能够按照评价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评价意见,能够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做出判断和评价;
(五)评价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委托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学技术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要求委托方对评价项目做出答辩;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评价委员会评价意见,协会出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年度统一编号,并与申报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经征得权属单位同意,协会适时推荐组织优秀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奖及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如有弄虚作假,将撤销其评价报告。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方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